判決指出,彭男於民國98年間前往某國際車展參觀,看到這名女模後驚為天人、心生愛慕,隨後陸續以社群媒體追蹤女模並寄發訊息、物品給女模,彭男得知女模開立實體店面後,還到店面騷擾。
跟蹤騷擾防制法去年6月上路後,彭男仍然持續寄發訊息給女模,內容包括「我夜班下班休假去找妳好嗎」、「結婚了沒?沒結婚來當我老婆」、「老婆快來找我」、「12年前我如果勇敢一點,結果會不一樣嗎」等語。
女模不堪其擾,到台北市中山警分局報警處理,彭男到案後坦承不諱,警方依違反跟騷法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偵辦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彭男不以理性、正當方式追求異性,竟為滿足自身私慾,違反女模意願,跟蹤騷擾女模,審酌彭男犯後坦承犯行,判決彭男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