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小芳(化名)案發時,借住賴姓學弟(現已畢業,擔任保全)租屋處,兩人喝「冰火」酒類飲料,小芳喝醉時,她感覺上衣好像被拉起來(並無證據顯示是賴男所為),之後意識不清,醒來之後,不知自己被賴男拍攝胸部等隱私處裸照多張。
事隔1年多,去年5月,賴男透過臉書,傳訊息給大學的吳姓學弟,想用1000至4000元不等價格,販賣上述竊錄學姐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他還先傳送遮蔽(俗稱打馬)臉部的照片給吳姓學弟,強調「那我講明,你願不願意花錢買認識的人裸照,你一定認識的某個女生」、「你的學姊」、「有沒有興趣」、「有D的水準」、「露下面一張的話再加2000共4000,露臉露奶一張,露奶一張,下面不露臉一張」、「學姐很難拍,我已經盡力了」。
不料,吳姓學弟卻說自己並無興趣,賴男因而販賣未遂,吳姓學弟之後把此事轉告學姐小芳,警方去年10月17日持搜索票,至賴男住處搜索,查扣照片等證物。
台中地院審理時,賴男辯稱並無實際販賣裸照的意圖,而是想試探吳姓學弟,是否真心喜歡學姐小芳,法官不採信,但認為販售未遂可減刑,依據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販賣竊錄之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內容未遂罪,判處賴男各3月、6月徒刑,合併執行7月,可易科罰金與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