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廖姓女子(30歲)為了拍攝裸體藝術照,去年9月16日與攝影團隊在新北市瑞芳濱海公路海濱拍攝,廖女拍攝期間褪去衣物全裸與大自然合影,一名吳姓男子揹著釣具路過時,竟拿出手機朝全裸的廖女拍攝,且不顧廖女阻攔快步離開。
吳男事後把照片傳給黃姓友人,最後不知為何,照片又被上傳到網路論壇,引起網友熱議,廖女發現後對吳男提告。警方依照廖女提供的時間及車牌號碼,循線找到吳男,他到案後承認有拍攝廖女的裸照,但否認利用照片牟利。
檢察官認為,吳男未經廖女同意或許可,拍下含有個人臉部及裸露生殖器的照片,並傳給他人觀看,雖未牟利,但已損害廖女權益,故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將他起訴。
此外,廖女因露天拍攝全裸照被警方函送法辦,但她宣稱自己在專業攝影團隊協助下拍藝術照,無任何猥褻動作及行為,檢方調查後,認為廖女行為未構成妨害風化罪,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