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指出,黃國昌今天試圖率眾衝進監察院院區內陳情,最終抗議群眾由陳志明作為代表,依監察院陳情程序辦理陳情後離去。
監察院表示,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監察院指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2條亦有明定,「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所稱不動產,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及建物。」
監察院表示,法務部發布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三、「不動產」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及建物。是有關有稅籍資料之未登記建物於申報時應填寫其門牌號碼或稅籍號碼。至於未登記建物是否為違建或有無稅籍並非監察院之職權,應由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對於財產申報有無故意申報不實之檢舉案件,監察院一向會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