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界對蕭美琴的質疑,財政部發布新聞稿說明,依該部規定,輸入供自用的酒類,數量未超過5公升者,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超過該數量,且經審核符合關稅法者,可以憑該部核發的同意文件輸入。
另外,依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規定,進口酒類經該部審核,符合關稅法規定者免予查驗。本案經該部審核,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3款後段「政府派駐國外機構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規定,因此依法同意本案不需要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並免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與其他一般外交人員返國任職的程序規定完全相同。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依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超過1公升的酒類,非屬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免徵進口稅的品目,因此酒類超過1公升部分,「尚無」免徵關稅的適用。
財政部指出,經基隆關查證,目前尚無以前駐美國蕭大使美琴為進口人報運進口的案件,未來如申報進口,酒類除1公升免稅外,超過部分均應依法課稅(含關稅、營業稅及菸酒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