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17年7月,在高市某超商當店員的方姓女子,平時負責收銀及整理檯面、貨品上架等工作,卻被店長清點茶葉蛋時發現數量有異,經調閱店內監視器,發現她在一個禮拜內偷吃兩顆茶葉蛋,於是報警將她移送法辦。
檢方偵查時,方女說自己接到「客人反應茶葉蛋太鹹」,才會剝蛋試吃,並供稱有付錢給同事,但同事作證指出方女並沒有付錢;檢方認為,方女如果真的要試吃鹹淡,大可在櫃台前試吃,不用躲起來偷吃,且事後她拒賠償店內損失,將她以業務侵占罪起訴,依法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刑期,得併9萬元以下罰金。
一審高雄簡易庭審理時,法官認為方女偷吃的2顆茶葉價值僅18元,且她經濟狀況貧寒,領有重大傷病卡,依法酌減其刑,兩罪各判徒刑3月,應執行徒刑3月,得易科9萬元罰金,等於一顆茶葉蛋要價4萬5千元。
不過,判決一出引發民眾熱烈討論,更有民眾上網開罵法官「恐龍」,高雄地院見民意沸騰,特地發聲明澄清,指法官在認事用法上,已經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判處最輕刑度,並無違誤,且方女始終否認犯行,難認其有改過自新的決心,不宜給予緩刑自清。
案經上訴二審,高雄地院一樣做出有罪判決,但法官認為,方女和超商在一審時已和超商調解成立,但一審漏未審酌,加上店家損失不大,在「情輕法重」的情況下,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因此給予免刑,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