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該對父母民國109年12月13日在南投某KTV與友人唱歌後,離開時找不到女兒,遍尋後在後門發現對方,女兒說遭人舔嘴巴及陰部並指認是A男所為,父母就把A男帶到巷內毆打,父親還拿交通錐毆打A男,造成A男肋骨骨折、牙齦撕裂傷和多處挫傷,A男3天後敗血性休克死亡。
該對父母因傷害致死案件遭起訴,法官認為A男罹患慢性病(糖尿病、肝病、腎臟病)影響復原能力,且受傷後營養不佳,以致傷口不收久而潰爛,後因罹患肺炎,導致敗血性休克死亡,法官認定死者受傷後住院至死亡,時間有其連貫性,傷害對死亡為誘因角色。
法官認為該父母當時不知道A男罹患慢性病,無法預見對方受傷後會因病影響其身體復原能力,更引發敗血性休克死亡,認定與傷害致死之加重結果犯要件不符,僅以普通傷害罪刑責;依傷害罪將女童母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父親判刑7月、未宣告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