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人夫主張,與妻子小花(化名)於2018年間結婚,但2022年間他才發現小花與吳姓男上司私下交往將近1年,透過2人的對話紀錄可得知,從多次發生性行為,次數多到難以計算,也常互傳曖昧鹹濕的訊息,讓他大受打擊,故依法向吳男求償120萬元。
對此,吳男認為,他與小花的對話紀錄僅能證明2人會互動,不能以此認定他有做出侵害小花丈夫的侵權行為,也認為小花也須平均分擔侵權的賠償金。
新北地院審理時,法官勘驗小花與吳男的對話紀錄,發現2人自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間每日均頻繁聯繫,吳男多以「寶貝」稱呼小花,數次討論親密行為的次數及感受,吳男曾傳訊,「喜歡抱抱在車上,雖然空間有點侷促但我喜歡妳很放鬆躺在身上的樣子」、「想被妳吸」、「比較累的應該是我,榨乾」等語,小花則回應,「對,累的應該是你,我覺得你都要瘦了,我腦公一定選自己來」,小花還替吳男的性器取名為「amazing棒」等,均顯示吳男與小花關係踰矩,酌情後判吳男須賠償3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