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男無業,雖與陳男住在同棟大樓,但兩人並不認識。陳男事後詢問鄰居,察覺不對勁,立即報警處理,新營警分局循線查獲。
朱男辯稱,他進去前有按電鈴,對方門沒鎖,小孩在裡面,他進去後,小孩看到他沒反應,廁所門沒有全關,留有一點門縫,他就靠近浴室門外等,說「大哥我可以跟你借菸嗎..」,「我這樣根本不算侵入住宅」。
檢方據陳男及其妻子於警詢指述明確,同時,朱男於警詢及偵查中對客觀事實坦承不諱。檢方認事證明確起訴,台南地院裁定簡易判決。
台南地院認為,朱男明知住宅為私人安身立命之所,非僅財產權所在,更為家內和平所繫,不容他人恣意干擾破壞,僅因為向陳男索取香菸之故,竟擅自進入其住處,危害其居住安寧,欠缺守法觀念,應予非難。
同時,朱男犯後於偵查中否認,至院方訊問程序時才坦承犯行態度,迄今未與陳男達成和解,及其目前未就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認他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